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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时间:2019-04-08 14:59

来源:汉中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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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二十二号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12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由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涵养地水质安全,推进绿色循环、生态宜居、美丽汉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向汉江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汉江干流是指汉江自发源地宁强县嶓冢山至西乡县茶镇新渔坝的河段。

汉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汉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汉江干流和支流水质按照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进行保护,汉中出境断面水质不低于Ⅱ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或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新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予以奖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全面推行市、县、镇、村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汉江流域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破坏汉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监测数据、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流域环保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的名单。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汉江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跨县(区)河流监测断面,确定汉江跨县(区)区域交界监测断面位置和断面水质控制指标。

汉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监测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指标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缴纳污染补偿金。监测断面水质优于控制指标的,给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奖励。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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