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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9-03-20 15:38

来源: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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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干部日常管理仍由区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另行确定。

  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区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统筹生态环境干部的交流使用。

  (八)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构建新型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区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形成监察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报告。

  健全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区域、分领域实施日常生态环境监察。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集中督察和专项督察。

  (九)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全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和技术指导,强化监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与预测预警等,并按要求做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按要求做好其他相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

  (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整合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将市、区两级机动车排放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及人员相应并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重点负责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违法案件,指导、稽查各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京津冀联动执法等。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仍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属地执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将执法力量下沉到乡镇(街道),并纳入乡镇(街道)实体化综合执法平台,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四、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要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优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设置,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健全规范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优化力量配置,规范人员管理。规范和加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充实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力量,满足乡镇(街道)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河长制”河道水质监测与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等新增职责和建设华北区域环境监测质控中心的工作需要。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巡查监督作用。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由各区按实际需要确定执法力量。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着装,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保障一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用车。进一步强化市、区两级辐射环境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党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接受区委领导,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组领导。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各区纪委监委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纳入派驻机构监督范围。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四)完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跨流域协作机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共同应急。探索实施河流左右岸、上下游的统一规划、统一环评、统一治理。

  (十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健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园林绿化、金融监管、城管执法以及电力、气象等单位的联合会商、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生态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十六)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各级各类单位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和成果共用,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分析、科学研判能力,提高综合决策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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