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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一张图看懂未来水价机制改革方向

时间:2019-03-05 10:55

来源:E20供水圈层

作者:刘保宏、毛茂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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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去年年底颁布,并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听证办法》做了多方面的修改,首当其冲的就是扩大了听证范围,即除了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

回望国家发改委过去五年针对公用事业价格监管政策的制定轨迹,笔者发现了清晰的脉络、方向和重点,它们均从更高层面给水价机制改革予以指导。相较于电价气价等其他公用事业价格的改革,水价机制的改革进程比较迟缓,急需加快步伐,与整体的节奏相匹配。

一张图看懂近五年公用事业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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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用一张图呈现这些政策之间的关联和演变。它们都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延续而来,互相之间有重叠和进化,也有三条清晰的脉络。

主线绿色部分讲价格机制改革,这条线上的政策均指向:1)区分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稳步放开非基本服务价格(也就是竞争性环节);2)价格机制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上下游联动机制、差别化、绿色化。

上面蓝色部分主要与价格监管和成本相关,一方面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强化成本监审,借助第三方力量推进信息公开。

下面黄色部分讲定价机制的规则和具体办法,包括制定价格机制化、定价机制程序规范化;地方定价目录修订,部分地区放开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的听证办法修订,定价机制本身可被纳入听证。

近五年国家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回顾

1、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核心要点: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讲好“价格改革故事”。

主要目标中明确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

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及时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2017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

核心要点:强化成本监审,引入约束激励机制,促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党的十八大之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了推进垄断行业定价制度建设,初步建立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框架。

明确主要目标,到2020年,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实现全覆盖,科学、规范、透明的垄断行业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强化供水成本监审,完善供水成本公开制度,引入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供水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制定分行业的具体定价办法,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促进企业获得合理收益、消费者合理负担,同时引导垄断企业主动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降低经营成本。

强调了几项原则:鼓励降本增效,提升内在动力:不断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形成机制,强化成本约束,合理形成价格,增强企业降本增效的内生动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企业、消费者权利和义务,制定覆盖全部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定价办法,建立起科学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反映成本构成和收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垄断企业严格落实政府定价政策,合理行使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的自主定价权。

重点任务中提到:严格成本监审。健全垄断行业成本监审规则,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垄断行业定价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特别是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漏损率等约束性指标。健全定价机制。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具体定价办法,建立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推进信息公开。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完善城市供水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事后监管,形成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政府定价政策执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府定价政策定期评估制度,并适时调整完善。加快修订出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为垄断行业定价提供制度保障。

3、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核心要点:稳步放开公用事业竞争性环节、非基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差别化机制、制定绿色价格政策。

明确加快完善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区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环节、基本与非基本服务,稳步放开公用事业竞争性环节、非基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补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质量。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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