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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山东省打好渤海区域环境治理作战方案》印发

时间:2019-02-13 09:2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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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高潮线向海一侧禁止垃圾入海,坚决打击向海洋非法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工作,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推进垃圾分类,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

4.强化海洋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属(以汞、铬、镉、铅和砷5种重金属为重点,同时兼顾镍、铜和锌等)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牵头)

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控。2019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

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加强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省生态环境厅对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落实“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治理与保护责任。省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要考虑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需求,并加以细化落实,引导相关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各级政府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协调配合,提升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能力。配合国家研究构建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理顺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体制,统一行使陆海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渤海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配合国家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在充分争取、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加大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参与开展海洋工程设施拆解、海洋污染物处置、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估、海洋生态治理修复等海洋环保服务。推进海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鼓励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海洋环保设施投资运营服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开展工业企业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处理、重点海域氮磷等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为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海上油污处理、船舶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处置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引导公众参与。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渤海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半岛流域环境质量等信息,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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