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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

时间:2019-01-17 10: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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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各盟市要切实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高度重视水环境形势分析研究和结果运用,严密监控水质,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断面,要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坚决遏制水质恶化趋势,确保目标水体水质按期达标。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参与)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参与)

3.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强化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持续深入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全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重点湖库实施网格化监测。强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提升环境监测和管理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气象局等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各盟市应以控制单元水质改善、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需求为出发点,根据主要污染因子和污染来源、经济社会结构与布局,优化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和战略部署。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适当评估,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编制技术指导目录并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加强指导目录实施工作,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所列技术。加强信息反馈,指导目录要定期完善修订。(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2.强化控制单元信息化管理。依托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信息平台,将水文、水资源、水质、经济社会等基础数据按控制单元归集,推进重点流域控制单元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在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流域开展水环境大数据的分析应用,重点明确湖体及入湖河流水质变化情况、排湖污染源的种类和总量,为河湖水质改善提供数据支撑。加快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治理、监测和保护任务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次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创新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3.推行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管理政策,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逐一梳理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2020年各年度目标任务。

(五)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每年对各盟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自治区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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