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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青:向认证监管部门再进一言

时间:2019-01-14 13:53

来源:埃睿迪

作者: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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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就《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认证监管部门进言,提出了绿色标识必须不允许降格使用、绿色标识必须有利于远离黑箱、绿色标识必须有助于完善企标三条建议,感觉言犹未尽,特再进一言,期待认证监管部门千万珍惜国家给予的统一绿色认证的大好使命,适应新标准化法,改革老认证条例,服务绿色潮流。

1、适应新标准化法

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标准化法对于通过认证进行标准合格评定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再强调依据标准进行认证缺乏法律根据。新标准化法给出的合格评定路径是:“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一条款核心是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不再是依靠认证发产品认证证书,重要的是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这是让认证彻底远离黑箱的路径。

为了让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得以顺利执行,标准化法又特别规定了“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这里点出了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鼓励市场竞争,依靠公众参与、自由流通、优中竞优来提高标准的竞争性。

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标准化法也有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意味着政府监管责任是公示黑名单,通过打黑确保标准化法正确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不属于认证范畴。

值得认证监管部门借鉴的是通过公示黑名单实现监管职责。也就是绿色认证也应该禁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监管部门实现监管不是批准若干认证机构,监督认证机构工作,而是通过公示黑名单,用结果导向把握绿色认证方向,特别应实现的监督一定是数据公开,遵从“绿色认证,数据为王”。

2、改革老认证条例

2016年修正的认证认可条例,现在已不能以标准化法作为上位法,可以作为上位法的可以是2009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即“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绿色认证包含四个属性,资源、能源、环境、质量,由于质量认证只是属性之一,相应的认证认可条例也应补充完善。

最关键的是,“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这一条与信息公开制度差距较大,归档留存只能供认证监管部门调用审查,却不能让公众知悉真情。例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ISO14025 III型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明明国际标准规定的是企业自我声明,第三方机构对自我声明进行验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却把这个自我声明国际标准变成了第三方认证标准,致使招标单位还专门要求必须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ISO14025认证证书。由于所发证书没有公示认证、检查、检测过程的全部数据,无法判断企业自我声明的真伪,更无法对企业声明的全部数据进行社会监督。

由于认证认可条例把认证证书放在重要位置,特别规定“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也忽视了数据公开环节,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取得并公开每一个产品和服务的绿色数据并不是难事,认证认可条例完全有条件弥补过去的短板。

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机构取得资质所提出的条件与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及专业人员资质条件变化产生的差距较大。再按照“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等要求先行批准认证机构,很难保证一个认证机构具备绿色产品需要的全部检测检查手段,影响各产业协会、各研究单位以及环保专业公司参与绿色产品标准的评价工作,会对绿色标识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原则起消极作用。

认证认可条例要求“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由于绿色认证有国家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作为认证机构最主要的是如何评价获取数据信息的代表性、系统性、真实性,对于认证监管部门最重要的是发现不符合绿色标准的认证行为,以及如何控制某行业获证总数不超过5%,这些都是认证认可条例待补充的新内容。

3、服务绿色潮流

绿色认证需要从产品质量认证的上位法取得新发展,与标准化法规定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驾齐驱,使国家绿色发展的潮流中有绿色认证、绿色声明的服务作用。认证监管部门在绿色发展的大形势下应更多的研究如何使绿色认证推进生活、生产、生态三生融合、三生共赢,特别是绿色产品标准已优先选择与公众生活质量提高关系密切,与公众享受生态文明福祉关系密切的生活消费品开路,就是为了通过绿色消费的导向作用以及绿色产品的影响力,为三生共赢助力。认证监管工作当然应该突出这一主题,而不是把重点仅置于监管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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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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