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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读|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时间:2019-01-04 10:4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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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

(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

(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

(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

(4)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弄虚作假: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验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资料。企业内部加油站油品检测环节弄虚作假参照本款“(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执行。

(5)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弄虚作假: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

第八条 (处理处罚)

(一)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三)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对安装在排污单位的设备不予联网,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九条 (通报移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涉嫌配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或运营维护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先后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等多个重要文件,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2月发布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上文件的发布,对于全面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前,在环境监测领域,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西安和临汾两起有计划有组织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在上海,2017年也先后查处了扬尘在线监测和机动车排放检测两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这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损害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此,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相关文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将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409号)等法律或文件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并对涉嫌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和信息公开,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具体内容

本办法共十三条,分别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查处职责、自律职责、基本原则、调查程序、处理处罚、通报移送、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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