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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印发《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01 14:43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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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榆林印发《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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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各县区无定河流域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持续改善无定河流域水质,促进上下游协同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定河干流、支流流域内的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区、榆阳区、米脂县、绥德县、子洲县和清涧县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基本污染因子和除基本污染因子外的指标中,超标最严重的一项污染因子。

第四条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划定各县区断面、监测断面水质、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市财政局提出污染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流域水质补偿依据为跨县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考核补偿断面,污染物控制指标见附件1,污染物浓度由市环保局手工监测校核后确定,校核方法见附件2)。

第六条根据“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有奖”的原则,以达到水环境控制要求为基准,经监测考核确认,县区出境断面水质劣于控制要求的予以经济处罚。对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且同比明显改善的县区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年底予以经济奖励。

第七条县区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控制要求的,若入境断面水质也达到控制要求时,要扣除入境腾出的环境容量相对应的污染物量;若上游入境断面为处罚断面时,要将入境断面超过控制要求输入的污染物量计入下游县区水质改善范畴。

第八条县区出境断面水质劣于控制要求的,其入境断面水质也劣于控制要求的,补偿量要扣除入境超过功能区要求输入的污染物量,若结果为负值,则不予处罚;其入境断面水质达到控制要求的,腾出的环境容量相应的污染物量将作为下游的惩罚量。

第九条各县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按月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月为单位进行核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各县区需缴纳的补偿金,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缴款通知。相关县区政府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缴款。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管理水污染补偿金的缴纳。收缴的款项用于奖励对水质改善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与河流断面的监测,也可用于全市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获得的奖励性补偿金,可用于本行政区的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也可用于支付来年惩罚性补偿金。

第十三条强化对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工作的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实绩考评挂钩。年度考核总体水质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下一年度实行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核准增加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连续2年出境水质达不到控制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对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免于补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各县区交界断面位置及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览表

QQ截图20181031142904.jpg

2.补偿资金计算方法

QQ截图20181031142937.jpg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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