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格式见附2)。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疑义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三)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7〕250号),引导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高质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及其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系统。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环境监测仪器制造。
(二)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三)企业应具备研发、设计、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且与研发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规模相适应。
(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能够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期限提供相关材料,下同)。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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