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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0-24 13:49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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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先、保护为主、依法管护,坚持问题导向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原则,根据实际分类施策,实施更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湖长制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构建山清水秀、城乡共美的生态环境支撑,为建设美丽四川、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编制完成全省湖库等水域(含湖泊、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塘坝,下同)名录,研究提出省、市级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公示公告省、市、县、乡四级湖长;12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保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乡级“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到2020年,全省湖库等水域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基本完成湖库等水域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各类水体数量不减少,面积、形态总体稳定,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管控有效,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要求相适应;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库等水域水质全面达标,集雨区内汇入湖库等水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湖库等水域的重点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

二、组织形式

(三)实施范围。将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同时,为确保所有水域责任主体明确,并做到河长制湖长制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网格化管理,将重要天然湿地(国际、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已成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设计输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渠道补充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塘坝及其他天然湿地、渠道由各市(州)根据实际补充纳入当地河长制实施范围。

(四)组织体系。实行省总河长负责制,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与河长制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另行制定湖长制相关制度。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根据需要设立村级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由所在流域的相应层级河长担任。跨省、市级行政区域且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担任;跨县、乡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担任湖长。重要天然湿地、水库、渠道按所在流域,分别由市、县、乡级河长负责。跨行政区域或作用重要的天然湿地、水库、渠道,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负责;跨市(州)的重要天然湿地和重要大型水库、干渠由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负责。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将河长统一更名为湖长。

(五)工作职责。湖泊最高层级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湖长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总河长会议等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制定“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清单”;牵头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对跨区域的湖泊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关联河流的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和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级湖长联络员单位原则上为相应流域的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主要职责按照《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10大主要河流省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湖库等水域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职责,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库等水域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依法依规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分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严格控制湖库等水域的跨越、穿越、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涉及湖库等水域开发利用的流域、区域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湖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湖库等水域。严格管控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加强对湖库等水域的围网养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

(七)强化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库等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生态旅游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逐步恢复湖泊、水库岸线生态功能。沿湖库等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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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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