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原长沙铬盐厂污水处理站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出水稳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实现处理能力2000吨/天。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重污染部分安全处置)已按期完成,并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完成重污染土壤挖运1.2万吨、建筑垃圾清运1342吨、脱水底泥挖运0.2万吨,合计1.5万吨。
长沙市于2017年8月18日完成污染治理整体立项工作(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原长沙铬盐厂铬污染整体治理项目立项的批复》),整体治理方案初稿已于2017年12月25日编制完成。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环保局出具了对《原长沙铬盐厂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工程技术初审意见(长环函〔2018〕141号)。目前,小试试验工作已全部完成,小试试验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中试试验项目已完成总工作量的75%,完成五种技术试验场地建设和验收工作,各试验技术进入运行监测阶段,并稳定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需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已于8月启动整体治理项目造价编制工作。
三十七、衡阳市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8家高岭土和钠长石开采企业长期作业,经环境保护部督查后,衡阳市政府原计划依法关闭,但2013年3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推翻关闭方案,拟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边界和范围的方式规避违规开矿问题。2015年以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及衡山县有关部门仍违反规定,为保护区内7家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完成整改,持续推进)
(一)衡阳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7次专题会议研究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衡阳市、南岳区分别制定了整改方案,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赴南岳衡山现场督查。针对违法违规问题专门建立了问题管理台账、整改问题清单、整改销号清单3套问题台账,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目前,保护区内17家开矿企业(衡山县境内12家、衡阳县境内4家、南岳区境内1家)已全部停产,并开展矿山生态复绿工作,南岳区、衡阳县已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5个矿山开采企业矿区的生态恢复工作,种植林木、草皮530多亩,成活率达到96%。衡山县已按照生态恢复工程实施方案完成复绿及种植草皮、撒播草籽800余亩,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矿点的生态恢复工作。原国家环保部通报的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新增92个人类活动点(南岳区内29个、衡山县58个、衡阳县5个),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涉及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共有2个(南岳区樟树桥公益性墓地和湖南辉广农业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茶场),南岳区樟树桥公益性墓地大部分建筑已被拆除,场地环境整治和植被恢复工作全面完成,恢复植被13亩;南岳区环保局和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南岳区民政局分别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罚款7.7万元和7万元。湖南辉广农业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受损土地生态复绿工作。衡阳市在保护区边界设立了区界碑4块、界桩258个,标识标牌30块,做到了保护区边界清晰、管理规范。
(二)衡阳市政府建立了由衡山县、衡阳县、南岳区政府及市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协作共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协作共管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了多部门联合的专项行动小组,进行联合督查。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了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采取政府牵头、多部门检查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
(三)衡阳市认真开展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50人,其中,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追责11人(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6人),由南岳区纪检监察机关追责39人(诫勉谈话21人,约谈18人)。
三十八、郴州市政府2015年6月召开专题会议,就市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中国五矿集团下属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进行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要求市环境保护局暂不处罚、暂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规干预环境执法。(完成整改)
(一)郴州市出台《关于开展清理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文件和土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文件和土政策的行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2013年以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环保方面未成文规定等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印发了《关于废止郴政办函〔2016〕25号文件的通知》,全面清理纠正了干扰环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制定了本辖区内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方案,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重点针对采选、造纸、化工、冶炼等行业及涉及危险固废类企业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2017年全市开展十余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3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97份,罚款1512.6万元,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22份,共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件,查封扣押25件,限产停产1件,移送案件34件,其中行政拘留案件28件,行政拘留47人,涉嫌犯罪案件6件,刑事拘留22人。其中行政处罚立案数是2016年的2倍,罚款金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网上实行了分批公开。同时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深化环境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将环保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保障序列决定,强化环境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二)郴州市出台《关于废止郴府阅〔2015〕38、60号会议有关环保事项的通知》,废止两个会议纪要中干扰环境执法的议定事项,取消行政处罚中止程序,继续依法依规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重新启动办理涉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处罚合计114.2万元。
(三)省环保厅联合郴州市环保部门,对柿竹园、瑶岗仙开展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其环境安全隐患和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达标排放。
三十九、南方石墨有限公司石墨三矿、煤五矿等多个矿区因环境违法行为被郴州市、桂阳县环境保护部门立案调查,并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2015年8月郴州市政府又以会议纪要形式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暂缓执行。(完成整改)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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