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0号
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陆泗进
电话:(010)66556818
联系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张文毓
电话:(010)88360958
传真:(010)6831467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邮政编码:10003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前言
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规范和指导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当地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点设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
4 一般要求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5 监测方案制定
5.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5.1.2 现场踏勘
在了解企业内各设施信息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围以自行监测企业内部为主。
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地块上所有设施的分布情况,了解其内部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功能。观察各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5.1.3 人员访谈
通过人员访谈,补充和确认待监测地块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5.1.4 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对本标准5.1.1-5.1.3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各设施信息、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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