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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8-09-25 14:57

来源:四川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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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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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地域特征与生态环境现状,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案例,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并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建章立制,技术支撑。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推动纳入地方立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积极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确定赔偿权利人。省政府及各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指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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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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