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要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的,依法不予追究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不能让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流血流汗还流泪”。
要杜绝“一刀切”。
“一刀切”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是精准施策。绝不能用“一刀切”办法来解决全国生态环境问题,各地差别太大,一个地方百分百适合的措施,另一个地方可能就不适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制定政策或出台文件时,把实际情况研究透,找准问题,把手段和目标分清楚,通过改革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二是统筹推进督察执法整改。对生态环保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要求立行立改,切实解决,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一刀切”行为。特别是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生态环境领域在禁止和避免“一刀切”方面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近期,国务院督查组在陕西省彬州市发现的过路车辆强制冲洗问题,就是一起典型的乱作为、一刀切问题。过往车辆不管是否干净,有无必要,一律进站冲洗,每次20元钱,这是“假冲洗、真收钱”,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是治霾项目而是赚钱项目,不是添彩而是添乱,这种行为要坚决杜绝、零容忍,见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问责一起,绝不能让此类问题影响了生态环保工作大局。
另外,对确有问题有瑕疵的企业,也要实事求是处理。最近我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调研了解到,虽然我们派了200个组在开展强化督查,发现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问题,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得到了各方面广泛肯定和欢迎,其原因就是实事求是,被督查对象把强化督查不仅当成了督促,也当成了帮助。督查中我们发现问题后,交给企业和地方整改。整改时间安排大家可以商量,根据实际情况,有的半个月,有的一个月,有的两个月甚至更长,不是发现问题马上问责或一关了事。这种实事求是的处理方式,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形成了共同开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局面。
去年我们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交办了38900多个问题,今年全部还要复查一遍。据反馈,这些问题中的99.91%都得到了很好解决,如果每年都能解决同样数量的问题,几年下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必见成效。
要坚持分类整改。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给予时间;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特别是“散乱污”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将其清理出去,这对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社会稳定都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三,着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高标准优化政务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变政府部门“端菜”为企业和群众“点菜”,努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要全面优化政府服务行为。
一是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梳理生态环境审批事项,认真查找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企业群众办事更方便、更便捷、更有效率。
二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认真落实国办《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的“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三是提升政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服务事项进驻政务大厅办理,2019年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成”,做到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要创新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方式。
一是积极探索用市场手段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领域。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体系,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二是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服务社会化。创新生态环境监测等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监测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努力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五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诉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对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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