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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加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30 15:40

来源:安徽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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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住建厅发布通知,加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详情如下:

生活污水处理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县、宿松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体化推进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 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7〕2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26号)精神,确保到2020年全省所有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综合考虑集镇规模和发展规划、原有设施状况、人口集聚程度、管线敷设状况及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打破镇村行政区域界限,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科学确定污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各县(市、区)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实现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二、合理确定模式

要按照“因地制宜、区域统筹、经济适用、易于维护”的原则,科学选择处理模式。城市周边乡镇可以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乡镇,应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模式;管网建设受地形条件限制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相对集中污水处理模式。提倡相邻乡镇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污水处理厂(站)和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提高污水收集率。

三、加快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整合相关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动城乡统筹、统一建设,采取建设运行一体、厂网一体、供排水一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要根据乡镇污水处理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综合运用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多种手段,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配套完善并优化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的设施系统。新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按照集中运行的方式,统一设计选型,提高人员、物资、信息和辅助性设施的共享程度。局部地区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相对集中的原则,污水处理设施的选择应有利于节约人力,宜选用维护量少、维护频率低的技术。同步推进管网覆盖范围内农户卫生厕所改造,最大限度满足乡镇污水治理需求。

四、推行市场化运营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县(市、区)域统一运行的方式,统筹管理、生产、物资及人员的配置。通过提高运行维护的集中程度,共享运行维护的技术力量与技术设施,在确保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方便实施监管。采用县(市、区)域统一运行的乡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立管理、调度和技术服务中心,通过远程技术、巡回服务、应急支持等手段为全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提供管理与技术支持。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的责任主体应逐年编制统一运行计划,经行业监管、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审定批准后予以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数字化运行维护服务管控平台,实时指导和监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五、强化部门监管

乡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运行维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定期公开有关运行维护信息,接受行业监管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实行第三方监管,并依据监管结果向运行单位支付运行费用。

六、开展省级验收

县(市、区)域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并正常运行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申报验收。省住建厅将会同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逐乡镇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验收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治理项以满分计入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专项考核。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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