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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8-30 13:31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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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详情如下: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完成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修订稿)》(晋水防办发〔2017〕25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以及《临汾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省考核我市的8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37.5%以内。各县(市、区)河流跨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相应地表水水质标准且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

土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龙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不退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临汾市区、侯马市、霍州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所有工业企业排放废水(煤矿矿井水除外)达到相应地表水功能区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后回用或排放。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临汾、侯马、洪洞经济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要加强监管,完善污水管网,确保辖区内污水全部进行处理,外排废水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临汾、侯马、洪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现有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18年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确保出水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市(县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临汾市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级城市(含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临汾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级城市(含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生计生委、市畜牧兽医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1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2018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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