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审核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时序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当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提请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负责)
十、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安监部门负责)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安监部门负责)
十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10人,省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6人。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得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50%。(安监、环保部门负责)
十三、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消防站。消防员数量以及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处置器材等装备的配备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消防部门负责)
十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园区内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要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之间应急响应联动互动。(安监部门负责)
十五、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危化品码头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港口、交通部门负责)
十六、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设置要合法规范。(环保、水利部门负责)
十七、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园区边界臭气浓度最高限值为20(无量纲)。园区企业及厂界排放废气应同时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环保部门负责)
十八、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渗滤液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出气体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环保部门负责)
十九、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环保部门负责)
二十、化工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环保部门负责)
二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经信部门负责)
二十二、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园区建设。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集环保监管、安全监测监控、应急物资及救援、物流管控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园区智慧管理平台。(经信部门负责)
二十三、化工园区应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经信、环保、消防、交通、城建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二十四、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供电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满足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供电公司负责)
二十五、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热,每个园区只保留1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供热率要达到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以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发改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设施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的煤电机组,要明确期限依法予以淘汰。(环保、发改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二十六、化工园区要实现封闭式管理,并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要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安监、经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
二十七、化工园区要按照省环保厅文件《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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