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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发布(全文)

时间:2018-08-03 13:4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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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施策,源头治理防范城市黑臭水体。扎实推进全省城市黑臭水体大排查大整治,适时开展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和销号。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持续开展城市水体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源调查,坚持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和安全性的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实施源头管控、综合治理,促进城市水体质量改善。排查整治城市河道两侧生活污水直排口,将直排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沿河污水收集管道建设改造,切实解决沿河污水管道渗漏问题。加快合流制管道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管道,采取增设溢流控制装置,减少雨季合流制污水排入城市水体造成水体质量恶化。综合施策,坚决防止市级城市新增城市黑臭水体。启动贵阳市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工程,合理布局雨水收集、调蓄和处理设施,有效收集和处理初期雨水,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

(六)健全机制,全面加强污水设施运营监管。各级污水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考核,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作为支付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管住增量、消化存量,新增排水户先许可、后接入,存量排水户按排污量大小逐步完成许可。建立健全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维护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管理职责,明确管网运营维护主体,强化提升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梳理排查已建成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管理方式、收费标准、资金来源、运营维护费用情况,加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鼓励采取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PPP建设运营模式,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污水处理监测体系,加快实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监测站建设,监测站应具备主要指标检测能力,可提供水质监测、检测服务。加快监管信息共享,各级污水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共联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在线监测等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污水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统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开展、按时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指导,及时调度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市场运作。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在政府参与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着力规范PPP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退出、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污水处理领域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严格合同管理,合同文本中要明确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建立推广PPP项目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污水收集、处理、处置等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推进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建设运营。

(三)强化支持政策。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模式,以运营补贴作为主要投入方式,或对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力度。在现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生态补偿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制度,逐步加大投入比例。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通过适当的资源配置、合适的融资模式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专项债券、项目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提高项目直接融资比重,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债券和投贷联动。严格执行《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征收率,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机制,对于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落实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对污水运营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违法排污等进行举报,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及时查证处理,及时公布查证处理结果。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落实,数据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管理权限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展示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有计划地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全民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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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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