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乡村生态振兴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主要内容纳入考核。健全乡村生态振兴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强化统一领导和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村生态振兴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跟踪评测和考核监督,确保实施效果。省、市、县三级要建立督导机制,逐级建立乡村生态振兴台账,每季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形式主要采取工作检查、群众满意度电话调查和第三方现场核查的形式,对承担生态振兴职责的部门和市县进行评估评价。对省直部门和县(市、区)的评估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的法规、政策,研究制订符合山东实际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相关法规的制定修订。
(二)强化财政保障。各级都要加大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乡村生态倾斜,为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要重点向乡村生态振兴倾斜。市县政府统筹安排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涉农资金等相关渠道资金,用于乡村生态振兴。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使用所获土地增值收益以及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市县政府要确定具体比例,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重点支持乡村生态振兴重点工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规范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推动将农业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管理。加强林业碳汇计量工作,推进林业碳汇交易,拓展造林融资渠道。加强各类涉绿项目资金整合,综合实施破损山体治理、废弃矿坑治理、铁路沿线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促进植被恢复。研究设立用于支持乡村生态振兴方面的基金,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生态振兴。
(三)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整合和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国土绿化贷款担保业务,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林业信贷担保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提高抵押贷款比例,延长贷款周期。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利用抵押补充贷款工具,依法合规为乡村生态振兴提供低息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完善用地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乡村生态振兴的比例。鼓励各地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办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红利,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生态振兴。
(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谋划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乡村生态振兴项目纳入PPP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在项目安排、申报国家示范、落实奖补资金上优先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鼓励采取整县打包或城乡一体的模式,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开展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类项目时,同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动员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捐物或结对帮扶,倡导新乡贤回乡参与乡村生态振兴。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生态振兴的理念、政策、路径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推动生态振兴和农业绿色发展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和技术模式,积极倡导农业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乡村生态振兴的良好社会氛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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