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大同分局,同煤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制订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便于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成立大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马安全 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赫 瑞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文晓东 大同市水务局局长
宋世义 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
成员由各相关县区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18年4月8日前,完成地、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2018年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墙框堡水库水源地、安家小村水源地、二三十里铺水源地是我市地级以上城市水源地。
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四、任务分工
(一)“划”。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由市环保与市水务局联合完成。市水务局负责清理、调整不合理的水源地,制订关井、水源置换等方案,并落实到位。市环保局负责划定、调整水源保护区相关材料、技术报告的编制、上报。
(二)“立”。水源地立标工作原则上由水源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设立、完善。具体分工: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大同分局负责设立墙框堡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市供排水集团负责设立安家小村、二三十里铺、魏辛庄、西万庄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同煤集团负责设立下窝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赵家窑水库管理处负责设立赵家窑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孤山水库管理处负责设立万泉河引水枢纽工程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牌。所有水源保护区涉及道路穿越的警示标志牌均由上述使用或管理单位设立。
(三)“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按照水源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强跟踪督办。
市环保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各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信息并予公布。
市环境监测站按规定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县(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8日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样式见附表1),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18年4月起,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表2),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前和2019年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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