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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

时间:2018-04-10 15:07

来源:内蒙古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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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香烃、芳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对无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

第五章 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建设

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加快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相关条款,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体系,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减排的信贷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拓宽担保品种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

促进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完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支持的政策体系,着力增强创新资源供给,推动节能环保科技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政府指导性作用,协调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民间机构等各方面资源,以突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瓶颈为重点,创新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合作机制。健全节能减排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创新集群主体,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和装备保障。

健全节能减排市场机制。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开展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以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应用PPP模式。

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绿色生态,提升全区节能减排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临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盟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强化督促指导。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创新节能监察体系工作机制,推动节能监察向全社会延伸,实现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全覆盖。创新环境执法监督手段,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拍摄等非现场监控技术手段,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推动节能减排全社会参与。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等“十进”活动,提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周活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信息,展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完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制订评定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盟市行署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明确各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旗县区、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广运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支持节能、能效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类项目。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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