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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下)

时间:2018-04-09 15:05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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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上)

(接上文)

(九)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6.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水体达标状况。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各类水体达到水质保护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财政局

(十)防范环境风险。

37.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安监局

(十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38.加强许可证管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39.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依法处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普通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结果;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住建局

(十三)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1.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4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考核等要求,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及黄河干、支流流域土壤监测点位。依托“智慧银川”,实现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农牧局

4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县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

责任单位:市编办、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

(十四)典型带动,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4.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建设一批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先进技术。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

(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5.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示范项目,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监测、污染防控、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治理服务,实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产业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

(十六)落实收费、税收政策。

46.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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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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