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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2-26 09:4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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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其中d是综合补偿系数,f是森林生态质量综合评分。


3.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因素(C)。

采取公式

计算,其中d是综合补偿系数,g是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综合评分。

4.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

Si1=Max(Qi1,Fi)

Qi1=10×(40%×Ai+20%×Bi+40%×Ci)

式中:Si1—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结果;

Qi1-i县(市、区)省内筹集资金因素法分配结果;

Fi-i县(市、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转移支付资金。

5.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

式中:Si2-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结果;

S-首期筹资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第一次分配后的余额。

6.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Si=Si1+Si2+Si3

式中:Si-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Si3-i县(市、区)2015及以后年度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

五、资金使用

1.分配到各县(市、区)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节约保护、生态扶贫和改善民生等。

2.各县(市、区)政府要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将补偿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度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报告。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3.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审计检查。各地应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要统筹做好指导和协调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结算工作,会同省发改委核定分配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相关核定的考核分值及依据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由省发改委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二)强化跟踪问效。各市、县(区)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统筹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成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保护措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扣除当年补偿资金的30%-50%,所扣资金纳入次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三)探索多元补偿模式。支持流域中、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鼓励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探索从社会、市场筹集资金,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生态基金,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结合环境税费改革,推进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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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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