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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2-06 14:35

来源:扬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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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金解缴情况与年度各县(市、区)、功能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挂钩。

第九条 各县(市、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环境绩效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可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出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进展缓慢或环境绩效不明显的地区,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分配的区域补偿资金。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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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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