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附适用税额表)

时间:2018-01-16 16:35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评论(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详情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7〕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水力发电用水适用税额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试点期间水力发电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第九条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非超采地区的3倍执行。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条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一条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水计划(定额)的部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第十二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所称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条件,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中有关规定界定。

所称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所称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