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记者李鹏
中国有没有地方政府发行的市政债券?这样问题常让人很困惑——一说没有吧,中国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负债来筹集建设资金已是普遍事实;说有吧,中国目前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又是禁止的。面对这样的“分裂”行为,业内专家认为市政债券“宜疏不宜堵”,应该逐渐合法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和美国美林证券今天联合在此间举办“中国城市发展与市政债券国际研讨会”,对地方政府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市政债券的作用进行了研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大用表示,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问题应该“学习大禹治水的办法,疏导和规范相结合,如果一味地用鲧治水的方式,只堵不疏,水灾就会越来越严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的副部长侯永志指出,在未来二十年里,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将大幅提高,但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整体较低,需要大量的市政建设资金。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负债来解决建设资金不足有其合理原因,但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还是“堵”,现行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发行债券。“堵”的结果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隐性手段负债,而且正因为负债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存在,究竟地方政府有多少负债,几乎没有人能说清,而其中不少债务已经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王大用指出,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适当负债,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应该实事求是地去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让地方政府发行规范的市政债券,并用法律限制不规范和不合理的负债行为。
参与投资建设中国奥林匹克体育场的美国金州控股集团熟悉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其总裁蒋超认为,中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隐性负债,有些规模已经很大,对此最为现实的措施是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合法化,同时加强监管。另外,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以政府信誉作担保,发行市政债券,实现低成本融资,已具有实现的可能。
当然,中国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也还面临一些实际难题,比如对市政债券的审批和监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就指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政府官员主要是向上级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当地民众负责,因此如果市政债券发生违约,是否存在足够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没有的话,就在事前难以形成对地方政府的有效制约。
李剑阁的建议是,可以考虑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时必须经过中央政府批准,但是要避免地方政府将偿债负担转嫁到中央。 (中新社)
编辑:全新丽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