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市政债券的环境初步具备”,在4月14日召开的“中国城市发展与市政债券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用大禹治水的方式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
据介绍,市政债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一般责任债券并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的信誉和税收支持;收入债券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如高速公路和机场)的收费,因此其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作为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之一,其有效性在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得到了充分验证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不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政债券基本上是个空白。我国地方政府还没有开始通过市政债券发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尽管我国尚无这种先例,但是从目前货币供给相对宽松的状况来看,发行市政债券在我国会有较大的可行性和发展空间,其解决政府融资困难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一些理论证实。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迫切需要
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是中国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城市化率每年将提高1.2个百分点。财政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发达国家,国家财政无偿投入一般都占到各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50%以上,目前中国财政投入的比重仅占35%。显然,中国有限的地方财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额投资需求经常形成矛盾,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现某些政策目标时重要的融资工具。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市政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次是加拿大、德国。在美国,1990年以来市政债券的余额占GDP的15%-20%,约占美国全部债务的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采用市政债券为地方政府融资。未来几年内各大城市开发力度将进一步加快,为市政债券这种融资手段的启动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环境。因此,与会专家建议,必须建立城镇建设投融资新体制,才能保障城市化的资金供给。因此,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市政债券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选择。
法律障碍造成的现实选择
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认为,尽管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是不支持、不鼓励,对相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充分,同时对地方政府不合理的盲目负债行为也缺乏法律的制约和限制。但我国地方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负债早已成为普遍事实。各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隐性负债,有的是以发行企业债券政府提供某种担保的形式负债,有的以企业贷款政府承诺还款的形式负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已经很大。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大用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地方政府的负债建设行为有其合理原因,这是让地方经济步入良性循环的关键一步。因此,最为现实的措施是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显性化,通过法律程序使地方政府负债合法化,同时加强监管。
对于因融资方式的制约而导致商业性信贷融资大量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在风险,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表示忧虑。
他指出,由于目前城市建设从规划到融资体制、风险控制,以至于整体信用平台都很落后,需要大力构建、建设,以简单的商业性信贷的融资方式大量进入,不利于这个领域的风险控制。而且,信贷融资的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限都很长,少数人决定大额资源分配,用短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的问题普遍存在,把风险推迟到将来,使风险积累起来,搞不好会集中爆发。
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
从资金供应上看,存在市政债券的发展空间。美国金州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蒋超说,在中国,目前按每年新增存款超过10000亿元,存款利率在2-3%,考虑到物价因素,实际上是负利率。可见,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发行市政债券的好处,市政衍生产品战略家李应臣认为有三:对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非常灵活的金融管理工具,降低了融资成本;对银行来说,市政债券可以和其他类型的债券共同创造一个效率更高的投融资体系,在目前银行贷款占支配地位的金融体系下分散金融风险;对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好的投资工具。
实际上,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的一些债券如上海浦东建设债券、济南的供水建设债券,已经与国外的收入债券非常相似。因此,专家建议,我国应尽早研究推出市政债券融资,不仅可以及时地以规范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进程,而且可以改变由地方政府负债产生的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在银行部门积聚的现状。在此过程中,要尽快完善有关法律体系,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行为,在中国启动市政债券作为融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相对强大的规范和监督能力提高政府负债的合理性,减少盲目性。
此次讨论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美国美林证券公司主办。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柏晶伟 龙昊)br>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是中国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城市化率每年将提高1.2个百分点。财政资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发达国家,国家财政无偿投入一般都占到各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50%以上,目前中国财政投入的比重仅占35%。显然,中国有限的地方财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额投资需求经常形成矛盾,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市政债券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实现某些政策目标时重要的融资工具。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市政债券发行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其次是加拿大、德国。在美国,1990年以来市政债券的余额占GDP的15%-20%,约占美国全部债务的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采用市政债券为地方政府融资。未来几年内各大城市开发力度将进一步加快,为市政债券这种融资手段的启动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环境。因此,与会专家建议,必须建立城镇建设投融资新体制,才能保障城市化的资金供给。因此,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市政债券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选择。
法律障碍造成的现实选择
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专家认为,尽管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是不支持、不鼓励,对相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充分,同时对地方政府不合理的盲目负债行为也缺乏法律的制约和限制。但我国地方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负债早已成为普遍事实。各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隐性负债,有的是以发行企业债券政府提供某种担保的形式负债,有的以企业贷款政府承诺还款的形式负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已经很大。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大用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地方政府的负债建设行为有其合理原因,这是让地方经济步入良性循环的关键一步。因此,最为现实的措施是将地方政府隐性负债显性化,通过法律程序使地方政府负债合法化,同时加强监管。
对于因融资方式的制约而导致商业性信贷融资大量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在风险,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表示忧虑。
他指出,由于目前城市建设从规划到融资体制、风险控制,以至于整体信用平台都很落后,需要大力构建、建设,以简单的商业性信贷的融资方式大量进入,不利于这个领域的风险控制。而且,信贷融资的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限都很长,少数人决定大额资源分配,用短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的问题普遍存在,把风险推迟到将来,使风险积累起来,搞不好会集中爆发。
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
从资金供应上看,存在市政债券的发展空间。美国金州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蒋超说,在中国,目前按每年新增存款超过10000亿元,存款利率在2-3%,考虑到物价因素,实际上是负利率。可见,国内资金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发行市政债券的好处,市政衍生产品战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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