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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厅印发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办法

时间:2017-11-24 09:56

来源:四川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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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项目支出规模=[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发展支出规模×(1+i)+前五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发展支出年均规模]×50%

  其中:i为前五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幅;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取数来源为上年决算数据。

  (一)支出来源。市县财政可用于PPP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发展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发展支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发展支出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扣除用于行政运转、必保民生、债务利息等刚性支出后,可安排用于促进发展的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发展支出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可用于PPP项目支出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必须开支的成本性支出、政策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后,可安排用于促进发展的预算支出。

  (二)增长预测。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发展支出参照前五年平均增幅进行测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发展支出不考虑增长,但应根据前五年平均支出进行动态平滑。

  (三)比例控制。考虑市县发展支出中用于基础设施和产业促进两个板块的实际支出结构,确定可用于PPP项目的发展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发展支出总额的50%。

  (四)系数调整。通过上述分层分类测算取得的PPP项目支出规模,应考虑市县综合债务水平,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10%为基准设定上限系数。原则上对债务风险预警地区设定上限系数为1.5,其中综合债务率200%以上的地区设定上限系数为1.0;对债务风险提示地区设定上限系数为2.0;对其他地区设定上限系数为3.0。

  第十六条 市县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应纳入本级进行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有需要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的,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收入增幅和支出结构进行合理预测。

  第十七条 PPP项目支出责任涉及市县政府分担的,应由市级财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明确分担比例,并按照比例分别计入相关市县PPP项目支出责任;对于跨区域PPP项目,应由牵头县(市、区)会同相关县(市、区)联合出具正式文件并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章 承受能力判断

  第十八条 市县取得上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根据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等支出责任进行分类对应安排,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应调增。

  第十九条 市县取得上级运营补助资金后,应根据项目运营补贴支出责任进行对应安排或统筹安排,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应调增。

  第二十条 PPP项目年度支出应进行动态累加累减,个别年度支出最高峰值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县,应通过年度间平滑调整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应根据PPP项目适用的行业领域、合作期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均衡性评估,防止PPP项目在单一行业领域过度集中。

  第二十二条 市县按照上述方法汇总当地全部PPP项目支出责任,小于发展支出规模的结论为“通过”,大于发展支出规模的结论为“不通过”。

  第六章 支出监测统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要求,未纳入全省PPP项目库(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不得列入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PPP项目支出责任情况,省财政厅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平台项目支出责任统计监测功能,对市县政府PPP项目支出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健全PPP项目统计监测制度,共同做好统计报送工作,保障全生命周期履约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PPP项目预算管理规定、超越财政承受能力自行实施项目的市县,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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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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