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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时间:2017-11-16 14:31

来源:环保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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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对全区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成立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问责工作机构,从自治区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15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迅速查清事实,逐一厘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41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8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8人,诫勉51人, 通报批评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2010年7月,合浦县人民政府违规审批,同意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占用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55.87公顷用于建设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并砍伐保护区红树林;2010年9月和12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审核项目占用林地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批准砍伐红树林,造成保护区内22.5公顷红树林被砍伐;自治区、市、县海洋、国土等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沙田码头仓储、物流项目进行大量堆砂及海砂销售,堆积海沙过程中掩埋红树林,对红树林生长环境造成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韦纯良,合浦县原县长蒋达,北海市海洋局调研员罗星烈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副县长何如青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政康,北海市政协办公室调研员黄海波,北海市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合浦县副县长)陈振华,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吴景安,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张炳赐,合浦县人大办主任科员李书龙,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李武峥等7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合浦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权昌,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罗靖等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海市财政局副局长陈润龙行政记过处分;对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宋毅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钦州市人民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未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茅尾海自然保护区调整规划过程中,为了使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与滨海新城的建设规划相适应,在原调整规划已经广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情况下,2014年5月未经请示,变更资质单位重新论证编制保护区范围功能调整方案,以新方案附旧方案的评审结果上报。新旧方案调整保护区面积、占用比例等数据差异较大,大幅侵占了保护区的面积。自治区林业厅、环境保护厅在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过程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严谨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政协常委、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金大刚(时任钦州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粟定成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调研员(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和农村保护处副调研员)蒋波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进行诫勉谈话(与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对钦州市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庞东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钦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恭城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矿污染环境问题。在海洋山自治区级保护区调整确界未完成的情况下,自治区林业厅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违规为保护区内相关矿产企业出具采矿区与海洋山保护区不存在重叠或不在保护区范围的文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把关不严,为有关采矿企业审批发放采矿权证,致使海洋山内3个采矿企业获得了采矿许可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和桂林市恭城县国土、林业等部门履职不到位,未能对保护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相关采矿单位在保护区内违规采矿,破坏林地生态,造成较大损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田凤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潘文好行政警告处分。对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韦纯良进行诫勉谈话(与占用、破坏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等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蒋迎红行政警告处分(与违规调整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问题一并处理,合并执行行政警告处分)。桂林市、恭城县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理,其中党政纪处分6人,诫勉谈话等问责16人。责成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人民政府向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恭城县国土局、林业局和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河池市铅冶炼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工作不力、环境污染严重问题。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河池市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把握不准,违规同意采用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复产;2012至2016年,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及搬迁入园工作,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推进和督促检查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侯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处处长索申敬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糖办副主任李文纲(时任河池市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丹县委书记韦永山(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对政协河池市委员会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欧成芳(时任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永雄行政警告处分。对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梁文峰等6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宜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以及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韦李明、谢松文等20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河池市委、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分别向河池市党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宜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南丹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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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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