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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关于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7-11-08 11:05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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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公党中央关于对《关于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发展的提案》(政协提案第0155号)的进行答复。

致公党中央: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发展的提案》(第0155号)收悉,经商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海水利用产业创新发展。一方面加强统筹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的基础上,先后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不断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组织专项推进。近年来,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节水型社会创新试点、海洋公益性行业专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等,较为系统地支持了海水淡化基础理论原理、核心技术和国产化应用示范等工作,积极推动反渗透、电化学、低温多效蒸馏等多种海水淡化工艺和浓海水利用、高效节能泵开发、核能海水淡化平台研发等海水淡化系统集成研究,取得了积极成效。

海水淡化

二、关于“用好财税政策,优化海水利用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海水利用试点示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继续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供水行业良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研究海水淡化水价补贴等政策。二是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开展区域海水淡化保障等公益类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三是加大对沿海海水淡化工程及供水管网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由地方水务公司或自来水公司建设海水淡化项目,统一调配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管网。四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进入海水利用产业,拓宽海水利用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渠道,继续在市政公用等领域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努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此外,“海水淡化”已经列入《环境保护、技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从事海水淡化项目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

三、关于“加强统筹协调,用政策杠杆加速海水利用步伐”。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海水淡化供水、技术创新、用海环保等方面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提升沿海及海岛地区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重点用于解决缺水及海岛地区部分生活用水,鼓励沿海具有海水利用条件的地区,加大工业企业利用力度。二是提高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平,加强海水资源管理,到2030年全国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微咸水利用等供水量将达33亿立方米,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量将达到1000亿立方米。三是在流域区域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等环节,着力推进海水淡化利用,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定区域和行业,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动多种水资源合理配置。

四、关于“立足自主创新,抢占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科技部、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将继续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专项等渠道支持科技创新。重点围绕提升海水淡化单机规模,突破新兴海水淡化技术,支持基于工业余热利用的海水淡化技术与应用,节能降耗法海水淡化技术与应用、浓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与示范,以及海水淡化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研发等内容,加强海水淡化资源开发利用,使海水淡化真正成为中国沿海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补充途径。

五、关于“强化全球视野,倾力打造国际竞争能力。”加快海水利用技术和装备走出去的步伐,对我海水利用产业具有积极意义。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海洋局等部门积极予以支持。一是利用现有的双边、多边合作基金、援外计划等平台和资金渠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水利用产能合作,积极探讨双边、多边技术装备出口、专业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等国际合作。二是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稳步推动与印尼、哈萨克斯坦、伊朗等国的海水淡化项目合作,助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三是继续推动前期合作项目取得实质进展,推动中国—阿曼工业园海水淡化供水项目、中国—印尼供水供电海水淡化一体化项目等建设。

六、关于“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对海水利用的认知水平”。提案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要,海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宣传工作。一是组织制定海水利用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对海水利用进行多方式、多方位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对海水淡化的认识。二是组织编制海水利用科普手册,普及海水淡化知识,消除公众对海水淡化水作为饮用水源的疑虑,营造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标题:关于对《关于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发展的提案》(政协提案第0155号)的答复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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