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附件2 :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验收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和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实施整县(市、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二)《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
(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9号);
(五)《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
(六)其它相关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组织领导,主要整治工作任务,资金筹措和使用,长效运行机制与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一)组织领导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及运作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调度、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及推进情况。
(二)主要整治工作任务
主要考核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设施建设和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考核其他农村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社区)农户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否达到申报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是否合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是否达标;
2、生活污水处理:村(社区)饮用水水源地汇雨区所辖区域、人口集中区所在村(社区)、畜禽养殖户、开展民俗旅游农户需建设污水净化设施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区域建设简易标准化粪池;
3、生活垃圾处置: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系统是否完备,定点存放、清运网络是否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4、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村(社区)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是否达到申报要求,如被抽查的村(社区)没有该项工程,则抽查所在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工程不得少于2项。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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