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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发

时间:2017-09-27 10:0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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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环境监察工作。上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加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协助环境监察专员处理日常事务。环境监察专员统筹区域内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日常驻点监察和重点督察,环境监察专员或其委托的环境监察人员列席区域内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涉及生态环保相关议题的重要会议。根据省委安排,经省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省有关部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环境监察情况提出实施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措施,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环境保护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名称规范为××市××环境监测站,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环境监测站。

4.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设区市、县(市、区)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设区市环境监察局(支队、总队)名称规范为市环境执法局;县(市、区)环境监察局(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名称规范为××市××环境执法局,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在乡镇(街道)按区域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对市辖区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执法机构。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环保机构编制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统筹确定。市县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一线环境监管执法力量。环境监察所需编制通过省内调剂等办法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环境保护局(分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健全完善园区、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园区、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明确网格监管单元、监管对象、监管职能,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统筹行政事业人员,并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各乡镇(街道)分别配备8人、6人、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加强一线环境巡查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出台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统筹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3.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党组,接受设区市党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境保护局党组指导。设区市纪委派驻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的设置,由省环境保护厅商省纪委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完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可与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合并),党委及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环境治理和监管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及时研究总结推广太湖、白马湖流域综合治理与执法监管经验。根据区域流域特点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综合能力,省环境保护厅可指定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生态补偿,积极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

鼓励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按照“五统一”要求,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3.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要协助做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环境保护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两级环境管理、执法、监测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能力不足的县(市、区),其环境监测任务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省环境保护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安监、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电力、气象等相关机构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保工作。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环保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作。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牵头建设、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构建环保业务专网安全防护体系,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全省生态环境数据存储、高效运算和安全传送,实现与市县两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完善监督保障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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