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作用,以重点环保产业园、重点示范工程为平台,积极引进环保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自治区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配合)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及融资保障力度。
各地区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要鼓励应用PPP模式,自治区财政将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而逐步转为补贴运营。在其他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营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转变环境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投资预算方式,鼓励在环境监测、土地修复及技术性环境规划编制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形成示范效应。制定并实施“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等激励政策。对列入国家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伙方并签约落地后对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配合)
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环保基金的引领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扩大投融资规模,打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通道,解决环保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支持在环保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环保类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配合)
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由现行定向定额的有偿使用向市场竞价交易转变,探索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托管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
(二)完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落实环保产业相关的税收、价格、土地利用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环保类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的电价、税收、价格、土地利用等优惠政策,强化政府引导,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配合)
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支持政策。加快制定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补贴相关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通过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农牧业厅、统计局配合)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保产业项目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保重点工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进一步加强各级环保产业协会、学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市场规范、调查统计、环保技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各协会、学会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监督,提供环境保护社会服务与技术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带动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落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保产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我区环保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各地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产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先进事例,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全力推动我区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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