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法》修改的过程
2016年9月,我部启动《办法》修改工作。
2016年11-12月,我部先后多次组织相关司局、部分省级环保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调研座谈会。
2017年1月,我部提出《办法》修正案初稿。
2017年2月,向全国省级环保部门和部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2条,逐条分析研究,对《办法》修正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7年4月20日,部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正案,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正案(社会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主要修改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
修改内容: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修改理由: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二)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
修改内容:一是《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二是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
修改理由: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说明。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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