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深刻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6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我们要准确理解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好南阳的“母亲河”,促进转型发展、造福南阳人民。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迈入“立法时代”、结出立法硕果。这是我市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必将载入南阳法治史册。《条例》根据南阳实际,把白河水系干流划分为若干区域,特别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分别规定相应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条例》十分重视法规的引领作用,把立法目标确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等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义务,并针对损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南阳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
二、着力营造《条例》实施的浓厚氛围。学习宣传好《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首要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主动学、反复学,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深入持久学,熟知《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做到心中有法、口会讲法、手能执法、办事依法,并把《条例》作为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必修课。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七五”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大张旗鼓宣传《条例》的立法理念、根本目的、重大意义,以及行为要求、处罚条款,使公众知晓白河水功能分区的划定范围,熟知自身在水环境保护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推动形成人人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新闻单位要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策划、发挥优势,集中力量、加大力度,迅速掀起宣传《条例》的热潮。当前,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教育方案,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组织户外集中宣传,发放学习资料,宣讲政策要求,解答群众咨询。人大各专门(工作)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条例》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讲政治、顾大局、重配合、同发力,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建议市政府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办法、制度、工作机制、技术规范等,县(区)政府及时出台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增强条款的针对性,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相关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铁面无私,原则面前不讲人情,执行法规不打折扣,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相关的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四级组织,都要行动起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织密水环境“保护网”,铸牢饮用水“安全阀”。重点排污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等,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经营。要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保证执法的衔接性和威慑性。
四、跟踪监督《条例》的实施效果。《条例》的实施效果既要看社会效果、群众满意不满意,又要看法律效果、处罚适当不适当,更要看保护效果、水质改善没改善。实施后的监督尤为必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保障《条例》的实施效果。有关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把保证《条例》正确实施作为法定职责,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多种形式,监督《条例》实施,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人大代表小组要把《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列入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执法层面的可直接反映给当地政府;属于立法层面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各级人大代表既要认真学习《条例》、模范执行《条例》、自觉遵守《条例》,更要坚决捍卫《条例》、坚定维护《条例》。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监督,让监督无死角,在监督中推动《条例》执行,在执行中树立《条例》权威。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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