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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PPP项目财政支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7-05-17 09:54

来源: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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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支持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四条 支持基金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相关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支持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市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有关规定,通过市财政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支持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根据合伙协议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政府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1.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出资部分从支持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支持基金中市财政的出资按照市政府投资PPP项目清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的决议等文件为执行依据,按时足额支付,并以此为基础按基金期限进行滚动预算管理和出资管理,不得形成政府债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资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未拨付到投资基金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预算资金可在基金期限内跨年结转。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支持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按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按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持基金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市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合作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经市财政局与基金管理人核准,在符合基金托管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基金的资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保值增值性理财投资,累计投资额不高于基金总额的3%。

市财政局向支持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市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及时将上年度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出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市财政局收取市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并于每季度末编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基金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支持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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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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