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发布《南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南政办〔2017〕83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配套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泉政办〔2017〕50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及2017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51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52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南政办2016〕32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建设生态市要求,现就加大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资金保障,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规划目标
在近年来美丽乡村创建等工作已完成污水垃圾治理基础上,采取以“以奖代补”方式,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建设和正常有效运作,到2019年,完成202个以上行政村污水治理,使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通过国家、省、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验收。
二、奖补措施
按照“以政府投入公共服务为主,农民缴费参与公益事业为辅助”的原则,通过市级财政奖补、乡镇配套、企业投资、村级筹措、村民(居民)缴费,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机制。
(一)生活垃圾治理补助
保洁投入方面:省级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标准,泉州市按照常住人口12元/人.年标准,给予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常态化机制的行政村进行补助。市财政确保按户籍人口计每年每人不少于30元额度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清洁保洁;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方式向村民收取保洁费30元/人˙年,形成村民参与、共同监督的氛围。对外来人员市财政按上年度办理居住证数20元/人˙年标准补助。
垃圾转运处理方面:省级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补助。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征地补偿款、工程建设、运转设备和车辆等资金全部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市财政对纳入每座中转站一次性补助80万元,若垃圾中转站增加一套压缩设备及一部垃圾转运车辆,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垃圾由镇级中转站运送到市焚烧发电厂市财政按单程1元/吨˙公里预算补贴。同时,与全市“美丽乡村”环境卫生检查考评综合成绩挂钩,80分(含80分)以上兑付100%,70分(含70分)—80分兑付85%,60分(含60分)—70分兑付70%。市财政对垃圾处理按照BOT协议给予圣元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每吨77.9元补贴,三期每吨73.98元补贴;所有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全市统一收集处理,费用纳入垃圾处理费计量支付。
综合考评奖励方面: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评卫生乡镇、卫生村进行奖励,国家级、省级卫生乡镇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国家级、省级卫生村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二)生活污水治理补助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千方百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南安市级财政三年计划安排补助资金8924万元,用于农村厕改及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1.农村厕改方面,按照省、泉州市、南安市分别奖补600元、600元、800元,合计每户奖补2000元;
2.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按照泉州市级奖补每村10万元、南安市本级配套每村:污水处理规模200吨/日以下(含200吨/日)补助30万元/座,200吨/日以上的根据处理规模另行研究;采用微动力处理工艺的,增加10万元/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乡镇(街道)、村委会根据本级财力适当进行配套或筹集。
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含之前已建成的)的运营管理,由市政府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分布情况和方便管理的原则,捆绑打包成若干个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南安市级和泉州、省级的补助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村污水处理规模、配套管网长度、处理达标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审核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补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补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收回已安排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其他
(一)《本方案》由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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