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江苏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全文)

时间:2017-05-03 15:44

来源:环保部

评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全省压减粗钢产能1750万吨。

整改措施: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钢铁企业产能情况普查的通知》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炼铁炼钢产能的核查核实并公示。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联合执法三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地条钢”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五个彻底”要求,坚决取缔整治到位。

(三)制定出台《江苏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长效机制。

(四)推进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对2013年以后的新增产能,责成企业落实可置换产能,并根据国家要求按80%的比例进行减量置换。对无法落实可置换产能的,责成企业限期拆除相关冶炼设备,并按规定公示。

七、2013年以来,在新建畜禽养殖场备案过程中,将养殖规模作为通过备案的唯一条件,没有落实《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的污染治理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备案规范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备案工作,在原有养殖场名称、养殖场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信息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养殖场环评情况。指导养殖场按要求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八、《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五市在一级保护区内先后违规建设70家畜禽养殖场,部分甚至无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盐城、连云港、泰州、南通、扬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关闭或搬迁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五市对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到位。关闭搬迁前,责令其完善粪污存贮、处理和利用设施,定期清运粪便还田或送交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关闭搬迁后,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消除污染,确保不对通榆河水质安全构成影响。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九、2016年上半年,江苏省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7.97万辆,仅完成年度任务26%。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一)省级财政安排2.8亿元专项资金,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补助力度。督促各地出台相关配套激励补助政策,引导车主加快淘汰。

(二)严把机动车检验登记审核关,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及时告知,坚决强制报废;凡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强制报废;对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上路行驶的车辆,及时查扣,依法严处,该报废的报废,该补检的补检,补检不合格的一律报废;在新车注册、二手车交易登记过程中,严格审查尾气检验结果,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安、质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对老旧车辆尾气排放抽检力度,促使老旧车辆及时淘汰报废。

十、2016年初,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13个设区市2015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南京市七桥瓮、昆山市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不降反升等问题,未明确整改和问责要求;对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内绿地、泰州市生态红线内存在违规项目等问题,也未明确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南京、无锡、苏州、泰州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严格通报、整改、问责等要求。

整改措施:

(一)修订完善《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整改、抓落实的职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督查整改机制。

(二)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地方政府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每年将年度考核情况呈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省实施细则,严肃追究责任。

(四)责令南京市、苏州市抓紧实施七桥瓮、赵屯国家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方案,限期达到国家考核要求。无锡市违法违规占用生态红线绿地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泰州市相关问题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十一、2016年4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2013—2015年度太湖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但对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等11条总磷、总氮未达到国家治理目标河流的“河长”和有关地方政府,未进行通报批评或明确整改要求。

责任单位:省太湖办。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1...45678910...16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