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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全文)

时间:2017-05-03 15:44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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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太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太湖流域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到2020年,湖体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稳定保持在Ⅱ类,总磷达到Ⅲ类,总氮达到Ⅴ类,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削减16%以上,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国家新修编的太湖治理总体方案,编制实施“十三五”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及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省有关部门和流域各地,纳入年度治太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刚性兑现。加快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太湖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加大治太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集中投向太湖治理。

(二)持续降低太湖上游地区工业污染负荷,制定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大力调整宜兴、武进等地产业结构,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产能和企业数量。

(三)大幅削减流域氮磷排放总量。督促流域各地围绕氮磷控制目标,编制实施主要入湖河流整治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严于全省的氮磷控制制度,2020年底前,尾水排入太湖水系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氮磷特别排放限值。完善太湖流域水环境“双向”补偿机制,增加补偿断面,将总氮指标纳入补偿因子,全面提高补偿标准,其中总磷指标补偿标准提高至其他地区的2倍以上。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逐步将太湖一级保护区建成禁养区,全面关闭搬迁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二级保护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规范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行为,取缔所有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严格控制网围养殖面积,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五)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太湖流域率先实现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能力和运行效率,力争一、二级保护区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90%以上,其他区域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80%以上。

(六)加大调水引流和清淤捞藻力度。实施科学调水引流,加快太湖水系流动,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推进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尽快完成各项前期工作,2017年启动实施,2019年完工。把清淤捞藻作为“两个确保”的长效手段,作为省财政重点扶持的项目,制定实施新一轮太湖清淤方案,开展长荡湖等流域重点湖泊清淤工作。重点推进太湖蓝藻、水草机械化打捞、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提升湖泛巡查和处置能力,完善湖泛处置物资储备。

三十七、部分地市对长江岸线开发利用管理粗放,镇江市西口门砂石码头长期非法占用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长江岸线。

责任单位:镇江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西口门所有砂石码头。

整改措施:

(一)润州区组建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任总指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2016年12月底,确保西口门所有砂石码头拆除到位。强化宣传教育,做好相关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二)组建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委员会,出台《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镇江市岸线资源管理实施意见》,集中统一管理岸线资源,协调解决岸线资源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建立长江港口岸线利用的准入和评价体系,推进港口企业整合,鼓励港口企业“一线多用”和货主码头公共化经营,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三)开展长江岸线建设项目普查,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八、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问题屡禁不止,突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饮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徐州、淮安、宿迁等设区市市委、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洪泽湖、骆马湖“禁采”长效机制,不发生大范围集中偷采行为。

整改措施:

(一)加强立法制规。加快修订《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推进《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为加强河湖采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河湖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沿湖各地加快建立政府负责、专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禁采”工作机制。适时组织省级层面的明查暗访,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对“两湖”禁采履职不到位、非法采砂监管不到位、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加大打击力度。组织沿湖各级政府开展非法采砂集中整治行动,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制度,加强“三无”船只和运砂船管理,适时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方式,切实加强交界水域和夜间、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法以及黑恶势力组织的非法采砂行为。对抓获的非法采砂分子,依法处以14万元至20万元的行政罚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对洪泽湖、骆马湖“禁采”执法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解决执法基地缺失、执法装备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动态跟踪滞留采砂船清理情况,及时掌握“两湖”滞留采砂船的数量及分布,每季度开展统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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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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