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整治污染存量,要求对现状入河排污口进行布局和整治。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四,限制污染增量,依据《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有关分级办理的规定。对于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等四种情形,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省界缓冲区和其他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了入河口档案、报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要求。
记者:《办法》涉及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一些内容,其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关系?
石秋池: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本次《办法》修订时,基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的需要,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丰富和补充,不涉及该办法的修改问题,因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继续有效。
记者:下一步对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
石秋池: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办法》。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适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进行培训,指导各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规定,吃透办法精神,促进各单位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二是强化对《办法》贯彻落实的督导。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好赋予自身的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是注重总结分析和完善提高。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和归纳,以便对《办法》组织进一步修订完善。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