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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环境标准制修订办法

时间:2017-03-03 10:35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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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后的30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司并 抄送技术支持单位。标准报批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工作过程、 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和程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 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见附5), 归口业务司审核后,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返回项目 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材料,并在15 个工 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司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八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第四十二条 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 制)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重新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通过 部长专题会审查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报批材料转科技标准司,由科技标准司提请部常务会审查。归口业务司向部常务会汇报标准技术内容及编制过程,科技标准司汇报技术审查意见。


通过部常务会审查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由科技标准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四十三条 归口业务司组织对环境监测类标准、环境基础类 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若有重大调整意见,需重新征求意见并召开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通过司务会审查后,由归口业务司起草发布公告,会签科技标 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影响重大的标准,归口业务司应提请部长 专题会审查。


第四十四条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发布 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送质检总局会签、编号后公布。其他标准的发布公告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公布。


各类标准中,均不署起草人员的姓名。 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环境保护标准”栏目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四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归口业务司将标准发布稿交付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联系项目负责人对标准发布稿进行校对, 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出版工作。

 

第九章  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第四十六条  在标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归口业务司应将标准归档文件材料(见附11)移交科技标准司。


第四十七条 标准正式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标准司申请办理标准工作证书,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原则上应与项目计划任 务书一致。经归口业务司核准人员名单后,由科技标准司向参与标 准编制工作的人员发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证书》。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申请工作证书的标准编制人员 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章  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四十八条 宣传教育司是标准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业 务司应配合宣传教育司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开展标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对于重大标准的制修订,应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 网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 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组织标准培训,以标准制修订项 目的工作要求、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相关配套标准为主要培训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 人、标准使用单位等进行培训。确有需要的,归口业务司可单独组 织标准培训。


标准培训内容及教材由归口业务司负责组织编写,并由归口业 务司及标准编制组主要成员进行授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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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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