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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16-11-01 10:38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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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保障措施落实,保障水污染防治成效

(二十九)落实考核责任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市、县(区)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于2016年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别报省、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目标、水污染防治项目、责任分工、资金来源和实施进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明确各有关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政府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优化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完善全市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探索建立陆海、河湖、城乡、地表地下统筹的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机制。积极参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其它城市间的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上市企业要自觉带头落实治污减排和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参与)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三十)加大资金投入

促进多元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建立水污染防治投入新机制,确保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水污染防治投入逐步增长,建立全面科学实用的统计方法,做好水污染防治投入统计工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连云港银监分局、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全过程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全额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执法力度

稳定达标排放与排污单位红黄牌管理。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市、县(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在省统一指导下,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推动设立环境保护法庭,集中审理或审查有关环境保护案件。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不断完善环保督政体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年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主观恶意通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参与)

(三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5年年底前,市、县(区)将行政区域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县级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海监执法、渔政执法等专业技术培训。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市、县(区)每年对本行政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三十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市、县(区)环保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全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饮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水体达标整治进展、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环境违法案件处罚情况、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等。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污口、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海洋及渔业局等参与)

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和县(区)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水污染防治宣传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把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水利局、建设局、卫计委等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倡导文明、节约、绿色、健康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法院等参与)

我市正处于适应经济新常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施,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专项方案清单

2.质量目标清单

3.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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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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