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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时间:2016-11-01 10:24

来源:杭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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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区、县(市)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严格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中的时间节点、内容和公开方式发布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自2016年起,主城区以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的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市级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区、县(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农村饮用水提质增效受益人口23.6万,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以水库水源为主、河湖水源为辅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应对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农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99%,城乡饮用水安全水平得到提升。(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二)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钱塘江、苕溪、运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钱塘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苕溪总体水质保持优良,运河水质有所改善。(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园文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实施河道涵养工程,集中连片推进农村河沟池塘整治,结合美丽乡村、示范村、古村落建设等,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以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为主,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1200公里,合力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对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V类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26号),制定半山桥、萧山出口两个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制定市控、县控劣V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公布劣V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分水江、湘湖、青山湖、喜庵港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别编制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千岛湖流域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积极推进千岛湖等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排水压力,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以滨江区为试点,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市建委牵头,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中石油杭州分公司、中石化杭州分公司等参与)

(十五)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2017年,完成湿地生态修复工程20个,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培育力度不断加大,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得到加强。(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旅委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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