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版水十条),内容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省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辽河流域水质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辽河流域建成生态文明示范流域。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2015年至2017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下同)比例达46.51%,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93.8%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第二阶段(2018年至202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51.16%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6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98%以上。
(三)流域水质控制指标。
1.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大浑太、凌河三大水系。到2017年,辽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36.92%以上;到2020年,辽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1.54%以上。
辽河水系包括辽河干流及入干支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19.05%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23.81%以上。
大浑太水系包括大辽河、浑河、太子河等。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0%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43.33%以上。
凌河水系包括大凌河、小凌河等。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57.14%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64.29%以上。
2.鸭绿江流域及沿海诸河。鸭绿江流域包括境内鸭绿江干流及爱河、蒲石河等入干支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入海河流。到2017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64.29%以上,到2020年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71.43%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各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2017年底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尚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提标改造,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标运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有条件的于2020年底前达到再生利用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0%、80%以上,到2020年底分别达95%、85%以上。到2020年底,全省88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快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40%以上。到2017年,沈阳、大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85%以上,其中地级市达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整体推进社会化玉米螟生物防治,建设设施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区,形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机械施肥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适应性地调减辽西北干旱区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种养结合等方式增加畜牧业大县青贮玉米种植面积,采用用养结合等方式扩大粮豆作物轮作面积。(省农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17年,全省创建1百个“宜居示范乡”、1千个“宜居示范村”(美丽乡村)、1万个“宜居达标村”,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宜居乡村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3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完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并发布实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建立全省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省各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辽河、鸭绿江等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坚持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等环境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盘锦市“千亿级绿色化工园”、本溪市“绿色钢城、生态钢都”、朝阳市“产业集聚平台”、大连港“第四代多彩生态型港口”等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示范工程。(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2016年起,各市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造纸、皮革、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优化开发区域的企业,包括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对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审核,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研究制定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促进全省再生水利用。各地区要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建设再生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鼓励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市等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海水淡化工程,支持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开展淡化水供水试点示范。对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先配置海水淡化水,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环保、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海洋渔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海洋岸线生态脆弱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严格予以保护。(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市,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管。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
继续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对地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它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全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4%、20%。(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5%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完善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84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省水利厅牵头,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管,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在辽河、太子河、浑河、大小凌河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推进大伙房水源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行动,通过实施一级保护区封闭管护、有机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发展、矿山综合治理和持续发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道综合整治、青山工程、工业企业整治,发展绿色生态产业、生态旅游业和服务业,逐步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和预警监控体系,有效解决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建立起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实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到2020年底,大伙房水库水质(按现行评价指标)稳定达到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2.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区)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3.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7年底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等市要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4.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以服务人口较多的抚顺大伙房水库、本溪桓仁水库、大连碧流河水库、英那河水源为重点,开展水源隐患消除工作。
同时,兼顾本溪观音阁水库、葫芦岛青山水库、平山水源、辽阳汤河水库、锦州锦凌水库、营口石门水源、铁岭柴河水库、清河水库、朝阳白石水库等,做到新建水源不留隐患,原有水源隐患集中消除。(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五)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巩固提升辽河流域治理成果,以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引导,带动全省流域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推进支流河整治,确保辽河流域在轻度污染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对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划分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分布,将全省流域范围划分为85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优先管理29个全省重点河、湖(库)源头良好水体和需要提升水质的控制单元。对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良好的17个生态保护类控制单元,重点加强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控制并逐步削减区内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水质不退化。
针对铁岭市亮子河入河口等12个治理改善类控制单元,采取控源减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生态修复、增加生态流量、加强执法监管等综合措施,大幅削减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针对沈阳蒲河沿等11个近3年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生态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针对沈阳东陵大桥等45个能够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污染源管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开展生态修复等措施,保障考核断面水质稳中趋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出台水质超标预警管理办法,对纳入流域水质目标考核的86个监测断面实行通报预警。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沈阳于家房、铁岭亮子河入河口、大连复州湾大桥等12个监测断面,由相关市政府制定水体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4.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针对劣Ⅴ类地表水的国控、省控、流域补偿考核断面不达标的重污染河流开展综合治理,对运粮河、南沙河、北沙河等超标河流,制定分阶段水质目标要求和任务,实行“一河一策”,重点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湿地建设等污染防治工程。建立河流河段、入河排污口、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两级“河长制”、“段长制”管理体系,削减污染负荷,确保水体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5.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建成区应抓紧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沈阳、大连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6.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局、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研究制定全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形成“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建立全省水质良好湖库生态安全调查基础数据库,编制完成良好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桓仁水库、水丰水库、碧流河水库等生态环境安全评估。
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观音阁水库、白石水库、清河水库、锦凌水库等15座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推进已列入国家良好湖库专项的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卧龙湖、水丰水库、碧流河水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
到2017年,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完成预定目标;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基本根治,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全面恢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3.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建设。编制实施辽河凌河保护区治理与保护“十三五”规划,采取河道整治、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产业调整、能力建设等综合保护措施,全面整治辽河、凌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0年底前,辽河干流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90%,辽河保护区湿地栖息地鸟类达到3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种以上。凌河干流河滨带地表植被覆盖率达90%,凌河保护区鸟类达到77种以上,鱼类恢复到33种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七)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
1.实施辽宁省新碧海行动计划。编制实施辽宁省新碧海行动计划,重点整治辽东湾、锦州湾、大连湾等海湾污染。实施河口整治和恢复工程,重点整治辽河口、大凌河口和小凌河口等入海河口。按国家进度要求,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沿海地区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大旱河、连山河、沙河、五里河、熊岳河等5条劣V类的入海河流由相关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一河一策”综合治理(达标)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消除劣V类水体。(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2.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制定辽宁省海水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工程,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7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82万公顷左右。(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以现有6个港口为基数,设立港口建设数量红线,控制总体港口数量,5年内不再新增港口数量,确需新建的,市域内调整港口布局,以新代老。(省交通厅负责)
积极创建绿色港口。以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港口”为根本任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的引领带动,推广和普及新工艺、新原料、新能源、低能耗的港口设备设施,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服务高效、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省交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完善港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省交通厅牵头,辽宁海事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其压载水管理要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交通厅牵头,辽宁海事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4.保护海洋生态。实施渤海、黄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渤海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2016年底前完成黄海生态红线划定。(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4类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营口鲅鱼圈月亮湾综合整治与修复、兴城河口湿地与红海滩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锦州白沙湾岸线整治与修复、丹东大鹿岛整治修复与保护、东港市獐岛整治修复与保护等工程项目。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辽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蜇和辽东湾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成盘锦市和旅顺口区国家级海洋文明建设示范区,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计划指标,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实行省以下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各地区要定期公布辖区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环保队伍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保厅负责,省编委办等部门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完成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跨省、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及跨国界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以沈阳市为中心建立东北地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以锦州、营口、铁岭3市环境应急物资库为支撑,建成省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各市、县(市、区)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实现100公里救援范围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评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控、市控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2017年底前,建设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1.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辽宁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办法、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船舶港口污染控制、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城镇节水、水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2.理顺价格税费。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5年底前各市及省直管县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底前各县(市)及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也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3.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
发挥省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节能减排和环保产业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配合)
4.完善水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强流域生态补偿,深化辽河流域跨界断面考核制度,适时调整全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机制水质考核目标和扣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全省各级河流出市断面水质超标补偿长效机制。推进大伙房水源等跨界饮用水水源补偿试点,建立跨界水源污染会商和预警机制。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补偿。(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5.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信贷投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生态流量测算、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开展石化、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源控制、深度处理成套设备开发。构建环保产业创新体系,提高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强度、高精度超滤膜和第三代节能型膜组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处理、高效低耗智能化市政污水处理装备、氨氮废水处理装备除氨塔等国家节能环保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建设,形成一批环保重点企业和环保创新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持续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内容,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社会化运营,创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以沈阳、大连环保服务业集聚区为先导,建设一批“东北最大、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带动全省乃至东北地区环保服务业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重点任务和目标。2016年2月底前,公布本地区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各市工作方案、水体达标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在辽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科技、监察、财政、公安、商务、卫生计生、交通、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环保厅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区域、海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最好、最差的3个城市名单和各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重点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绿色单位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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