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灌排中心组成的课题编制组,于2001年4月正式开展研究编制工作。经过两年的共同努力,于2003年6月向部报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03年7月4日通过了水利部主持的专家审查会。目前,《标准》(报批稿)已报部。
《标准》编制过程中,召开专家研讨会23次,向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及3000多个水管单位征求了意见,选择测算单位450多个。
《标准》编制体现了"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岗位定员和岗位任职条件达到全国平均先进水平。
《标准》由正文和附录共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编制说明,管养分离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岗位定员;附录包括管养分离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标准》适用于水库,大中型水闸、灌区、泵站和1~4级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标准》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一、全面规范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明确且提高了岗位人员素质(学历、职称等)要求。按本《标准》定员后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及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中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将分别达到30~40%。
二、设置的岗位涵盖面广,包含了水管单位开展管理、运行、养护修理(不含大修)的所有工作内容,且灵活处理了水管单位中辅助类的定员问题,有利于辅助工作社会化。
三、岗位设置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要求,据测算,大中型水库、水闸及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可分离到养护修理企业中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7%、39.5%、39~47.4%。
四、提高了技术管理、运行、观测及养护修理人员的配置比例,减少了单位负责、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及辅助人员的配置比例。按本《标准》测算后的大中型水库、水闸及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中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比例比现状分别提高了8.8%、9.2%和1.3~3.7%,运行、观测及养护修理人员的配置比例分别比现状提高了25.5%、4.1%、0~5.8%。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直接服务人员比例提高了10%,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服务人员的比例与现状持平。
编辑:全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