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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特许经营立法 促进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

时间:2014-06-06 09:50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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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非公经济投资,稳定经济增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召开座谈会,就各地方各领域特许经营开展情况,特许经营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听取有关专家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

与会人员反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已有近30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未能完全打破,特许经营协议约束力不强,风险分配不合理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与会人员提出,立法要把握四项原则,一是统筹推进。特许经营很多问题涉及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只能通过制定专门立法解决。由于特许经营的专业性很强,需要统筹考虑,在推进立法的同时,加快制定工作指引、合同文本等配套制度,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加强政府能力建设。二是形成合力。特许经营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借鉴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设立PPP UNIT的做法,提高部门协调层次和协调效率。三是公平合理。既要加强政府履约规制,提高政府信用,又要对企业尽职调查提出要求,防止前期调研不深入,遇到问题找政府。四是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相结合。既要“土气”,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又要“洋气”,借鉴国际经验规定公众参与、风险分配等,避免走弯路。

与会人员认为,立法要对以下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与现行制度的衔接。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经营者选择、项目审批程序、财政支出、融资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既要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作出专门规定,又要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民的原则,作好与现行固定资产投融资程序的衔接。二是法律关系的定位。特许经营法兼具行政法和民法属性,需要针对不同事项明确法律属性,为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救济渠道奠定基础。三是特许经营项目的选择标准。要按照竞争性、经济性、适当性原则,规定物有所值标准,为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四是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国际经验表明,项目公开、“晒合同”既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又能提高对政府和企业履约行为的约束力。特许经营立法要对各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明确规定。五是特许经营的期限、价格调整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经营期限普遍较长,但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在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公益性的前提下,企业获得适当回报。完善退出机制,允许特许经营权转让。六是权利救济。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针对不同问题有权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探索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同志表示将按照中央要求部署,结合本次座谈会意见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委意见,对立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编辑:田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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