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职责分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建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办法》规定,各地的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确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资金筹措与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对于建后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同时废止。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建设和管理难度大,《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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