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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型 部门规章,国内 颁布日期 2001-11-22
发文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号 环函[2001]282号
关键词 设备污染
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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