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法规类型 | 地方条例,国内 | 颁布日期 | 2005-05-23 |
发文单位 | 台湾当局 | ||
文件号 | 经水字第09404603910号 | ||
关键词 | 自来水法 | ||
摘要 |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济部经水字第09404603910号令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并增订第3-1~3-6、6-1条条文第3-1条 本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所称非营利之家用及公共给水,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供作家用及牲畜饮料。二、在私有土地内挖塘取水。三、在私有土地内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钟在一百公升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