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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带路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7-07-26 13:26

来源:

作者: 刘世坚

P3带路评:应将“合理收益”纳入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虽然占据道德高地,但是从国际惯例及国内实践来看,则有降低政府方违约成本,并损害本条所述各项原则的极大隐忧。具体修改建议如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协商、诚实守信、长期合作、公开透明、合理收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P3带路评:建议文字调整如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均有权依法平等参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参与合作项目。”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3带路评:本条内容是现实情况的投影,无奈何之,可以理解。建议文字调整如下:“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适时设立跨部门协调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共同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管理措施。”

相关旧文参阅:P3带路拾遗——中国PPP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写在PPP立法边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P3带路评:建议文字调整如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章合作项目的发起

P3带路评:《合作项目的发起》共四条,内容涉及PPP项目发起主体、实施方案的拟订、评估、审核和公布。总体评价——有想法,但是没有留出解决PPP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的空间或接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组织开展前期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P3带路评:没有开放社会资本自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发展建设规划”相互重叠,建议删除,后二者保留。此外,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拟发起的合作项目。

第十条 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作项目的名称、地点以及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预期产出;

(三)合作项目期限;

(四)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

(六)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处置;

(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

P3带路评:对于很多PPP项目(如特色小镇)而言,政府方及其咨询顾问是没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来确定”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的,更遑论“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当然,这里存在一个PPP模式与现行项目审批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不过既然是PPP立法,就应当充分考虑PPP模式的特点,而不是继续强化PPP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建议将上述(一)至(六)项合并修改如下:

“(一)合作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其它基本情况;(二)合作项目的预期产出及考核标准;(三)拟定的合作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四)合作项目的期限、回报机制及风险分担;(五)合作项目期限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涉及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的,应当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评估应当形成明确结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形成的评估结论,对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决定。

P3带路评:同时提及项目可行性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评估,但仍然局限于事前、静态、单方面评估,没有考虑PPP项目,特别是综合类PPP项目的特殊性,没有考虑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发起项目的响应及诉求可能对项目可行性及财承造成的影响。建议修改如下:

编辑: 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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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坚

刘世坚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君合金融与基础设施业务部北京负责人,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向邀请入库的PPP专家。刘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境内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全程参与了国内诸多经典PPP项目的运作与实施,并作为法律专家深度参与PPP立法工作,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多个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议,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及培训工作。目前,刘律师还受邀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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